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春季高考招生简章(面向中职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4600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创新二路 36 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是一所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2017 年成立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占地面积 43 万平方米,坐落在天津市津南区滨海盛世汽车园,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职业氛围突出,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与汽车行业、企业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力争实现招生与招工同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融合,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一体,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使学生一入学,就启动职业生涯规划,定向培养,实现学院建设工场化、理论实践教学一体化、人才培养定制化,确保具备岗位胜任力,毕业即上岗。是一所培养高水平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学院。
目前学院拥有一支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老中青相结合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院遵循“以生为本”打造特色校园文化,高起点的安排学生生活起居,让学生拥有一个温暖、阳光、精彩的校园成长环境。
我院学生在毕业年均可参加天津市统一举办的高职升本考试,被本科高校录取后学习毕业,发放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重大事宜,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报名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报名条件 依据《2018 年天津市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生专业 :管理服务类,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汽车营销与服务(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方向)、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
工程技术类,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汽车营销与服务(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方向)、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
第九条 招生计划: 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的 2018 年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执行,具体分专业计划见《2018 年天津市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考生志愿填报须知》。
第十条 学费:9500 元/生.年,住宿费:1500 元/生 年,均为 4 人间,每个房间有空调,独立卫生间,公寓式管理。详见《2018 年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春季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过程中,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投档录取,执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规则。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对于投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各专业公共外语课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8 年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春季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正式入学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贷”等多种贫困生资助政策,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建立绿色入学通道,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8 年天津市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登录院网站等方式了解招生情况,查询录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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