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1-02-22
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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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部、社会事业局、公安局: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学〔2020〕55号)要求,为加强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含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和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确保高考加分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 (一)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 2021年至2025年,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我省19个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方可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我省19个民族乡包括:福鼎市硖门乡、佳阳乡,福安市坂中乡、穆云乡、康厝乡,霞浦县盐田乡、水门乡、崇儒乡,蕉城区金涵乡,龙海区隆教乡,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连江县小沧乡,罗源县霍口乡,惠安县百崎乡,宁化县治平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庐丰乡、官庄乡。 “3年完整户籍”:指考生高中阶段具有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区域内连续完整3年以上户籍(时间截至高考当年7月1日)。 “3学年完整学籍”:指考生所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籍从入学之日至毕业,均在考生符合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并有连续完整的3个学年学籍。 “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指考生在“3学年完整学籍”的高中学校实际就读连续3个学年。 如考生在提出高考加分申请后至考试当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符合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所在地,或将学籍转出符合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高中阶段学校,视为自行放弃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录取照顾资格。 (二)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同等优先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 不符合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二、少数民族考生申请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流程 (一)申请。申请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s://www.eeafj.cn/),下载打印《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应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高考报名信息表一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表》交至高考报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二)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表》中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实际就读和户籍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考生户籍情况时如发现考生户籍情况变动异常,可移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实。审核好的《申请表》统一登记造册,填写《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花名册》(见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送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考生少数民族成份。 (三)公示。经审核认定的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特征信息,须在考生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所在学校、享受高考录取照顾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对于享受高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还应公示考生户籍迁入现所在地时间和在该就读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的起始时间。未经审核公示的考生一律不能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各地各校公示结束后,考生高考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由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其它事项 (一)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对申请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以及对各地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负责。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在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进行,设区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和公安局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在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教育部门移送的考生户籍情况,反馈考生户籍变动信息,为教育部门审核考生年限资格条件提供参考依据;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审核少数民族考生成份。 (二)严格落实高考录取照顾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资格四级网上公示机制,省教育考试院,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考生所在学校均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公示期间,如发现公示信息有误的,考生应向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予以纠正。如有举报,县(市、区)教育局应予以受理,并视情提请民族宗教和公安部门协助核查,如核查属实,对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予以取消并公开处理结果。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更改民族成份、户口非正常迁入民族乡并申请享受高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享受高考录取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籍迁移和高考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及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或失职渎职的,还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倒查追责。 请各地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各普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
附件:1.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申请表 2.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2月8日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