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2016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情况简介
经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2016年继续由我校承担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为省内部分县(市、区)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70名,涉及农学、植物保护、动物医学、园艺、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7个专业。有关招生事项简介如下:
一、招生方式
定向培养实行招生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其中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安排在省第一批提前录取,其它6个专业安排在省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代码为:0211。
二、招生对象
全省范围内当年报考普通高校,有意为基层农业事业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招生(招聘)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我校提供名单。我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农业局。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应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并经征得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我校。
我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我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各县(市、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我校抄送当地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中,明确招生(招聘)程序、组织机构、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动物医学等4个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根据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等3个专业学生学费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与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五、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应当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农业部门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按各地签订的协议执行。
(以上政策若有变动,以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