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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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该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该事先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取得录取通知书之后入学报到前,突发疾病或经体检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无法入学正常学习,经过短期治疗(一年以内)能够康复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新生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体检复查发现与原有高考录取体检结论不符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学生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到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取得相应诊断证明,能够经过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之后可以康复达到国家规定的新生健康标准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入学报到之前,或新生入学之后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完成学业,且经过短期治疗(一年之内)无法康复达到国家规定的新生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向学校提交由本人书写并经家长签字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同时出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可以经过短期治疗(一年之内)康复达到国家规定新生健康标准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按照中央军委、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被录取新生在入学报到之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学校按照规定和程序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应该在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向学校书面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提交由当地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签批意见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未按规定按时提交材料的新生,学校将不予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确有实际需要的新生可以于新生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主动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新生跟随每年新生入学办理报到手续,学年内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确因部队战训需要延期入学的或因非违纪原因由部队按照正常程序退回学校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该于当年新生报到时间一周前与学校联系办理入学事宜。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该提交入学申请书并出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痊愈的证明,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参军入伍复员的新生凭退伍证明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创新创业实践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和相关创新创业证明材料后,经学校批准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参军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未能康复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除因征兵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之外,其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之后,于当年新生报到时间两周内不主动办理入学手续的,按照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原录取专业因调整不再招收新生的,由学校转入其他相近或相关专业学习。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