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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语外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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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语言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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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招生信息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时间: 2010-05-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641 收藏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21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8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