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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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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99-5136788,0599-5136258

官方网址:http://www.wuyiu.edu.cn/ https://www.wuyiu.edu.cn/zsb/

武夷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5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武夷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夷学院(国标代码:10397),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358号。

 

第二章  招生专业及要求

第三条  学校2022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政策。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2〕9号)等文件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按照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遇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免于参加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并优先录取。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录取的普通考生和原建档立卡考生持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高职(专科)学校毕业资格信息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前置学历不符合规定或审查发现考生相关信息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十四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武院学201759号,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武夷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毕业本科生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武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04〕16号、闽价费〔2014〕183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宿舍条件每人800~1400元/学年的标准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减、缓、补”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各类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特困补助、勤工助学、就业帮扶与服务基层奖励等。另外,学校还设有各类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六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申诉电话:0599-5137155。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9—5136788   5136258

学校网址:http://www.wuyiu.edu.cn

    博:武夷学院招生办    

微信公众号:武夷学院招生办

通讯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358号(武夷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54300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十二 本章程学校授权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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