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武昌工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7-88151188,18908653308,18971653308

官方网址:http://www.wuit.edu.cn/ http://zsb.wuit.cn/

武昌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8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昌工学院”,教育部代码:13241,成立于2002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占地面积745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武昌工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武昌工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武昌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六条 武昌工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山西、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等省市区按本科二批次招生,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武昌工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增减、追加等调整。

第九条 武昌工学院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生源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武昌工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凡我校组织过摄影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须使用武昌工学院摄影专业校考成绩。凡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均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十四条 湖北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艺术文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武昌工学院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 2007 〕89号)等文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助学金,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武昌工学院设立 “武昌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之广文教育奖励基金” 100万,每两年奖励20名品学兼优的学生。“武昌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向全校30%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武昌工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录取专业所在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武昌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历国家认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武昌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武昌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文件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wuit. c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大道110号 邮编:430065

联系电话:027-88151945

传  真:027-8815118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武昌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武昌工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