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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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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9-33152020,029-33152021

官方网址:http://www.sxpi.edu.cn/ http://zsw.sxpi.edu.cn/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60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0828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

第六条  学院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1950年建校,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数控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物流管理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化工与纺织服装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现招生高职(专科)专业68个,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余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9年我院68个专业面向9个省市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我院招生网上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设置为1:1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①学费:各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②住宿费(带空调、暖气):普通间每生650/年,标准间1000/年。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①国家奖学金:8000/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③学校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四等奖300元。④优秀新生奖励:二本线上者,奖励16500元;二本线下10分之内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二本线下10分至20分之内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二本线下20分至30分之内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本线下30分至60分之内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⑤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年,一般贫困生2500/年。⑥其他资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冬夏补助、临时突发性补助、伙食补贴、毕业生学费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新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八条  ①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②QQ咨询:4000298112。③E-MAILSXPIZSB@163.COM。④学院网址:http://www.sxpi.edu.cn/;招生网址:http://zsw.sxpi.edu.cn/

 

第七章 其它须知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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