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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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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9-33819850,029-33819851

官方网址:http://www.kdhj-edu.net/ http://www.kdhj-edu.net/zsw/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6-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88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西路。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

第六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简介:学校成立于2004年,现设电信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医药工程学院、会计学院、经济贸易学院、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思政部、外语部、体育部等9个二级教学单位,现有26个本科招生专业,3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占地面积548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普通类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最新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进校后必修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内招生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招生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数量,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助

校内奖学金:研学奖学金、五好学生奖学金等。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以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抄送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名称具印。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www.kdhj-edu.net 招生办邮箱:kdhjzb@163.com

咨询电话:029-38191751、38191752 传真:029-38191750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西路 邮编:712046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