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大连市高新区爱贤街28号(邮编:116085)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7.9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9.3平方米;生师比12:1;专任教师354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61.9%;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050.68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0550.8元;图书52万册,生均图书108.63册。
二、艺术类招生计划说明
1.综合参考经济社会发展、我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社会对我院专业人才需求及我院特色发展规划等内容,科学制定我院招生计划。
2.2022年,我院无预留计划。
3.学院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4.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5.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计划,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6.学院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三、艺术类专业设置说明
序号 | 专业 代码 | 艺术类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1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科类2 (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科类3 (采用“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授予学位门类 | 学费 (元/年•生) |
1 | 130502 | 视觉 传达 设计 | 四年 | 艺术文 | 历史学科类 | 不提科目要求 | 艺术学 | 30000 |
2 | 130503 | 环境 设计 | 四年 | 艺术文 | 历史学科类 | 不提科目要求 | 艺术学 | 30000 |
3 | 130505 | 服装 与服饰 设计 | 四年 | 艺术文 | 历史学科类 | 不提科目要求 | 艺术学 | 30000 |
四、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加盖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印章;符合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五、收费情况说明
1.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
各艺术类专业收取学费标准已在“三、专业设置说明”表中具体列明。收取学生住宿费为1200元/年/生。
2.学费和住宿费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照《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1]53号)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3.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①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②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年
国家助学金二等:2750元/人/年
③学校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2000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 1400元/人/年
三等奖学金 800元/人/年
刘长虎董事长奖学金:3000元/人/年
④勤工助学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广辟勤工助学渠道,设立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⑤绿色通道
学生报到当天,开设绿色通道,为经济困难新生减免杂费,并给予生活补贴。
六、录取办法说明
1.批次设置及投档原则
我院艺术类各专业执行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对实行“3+1+2”模式的的高考改革省份,艺术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首选科目为历史,再选科目不提要求。对实行“3+3” 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区)“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2.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统考,并达到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文化课本科最低控制线和艺术类(美术类)统考专业课合格分数线。
对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使用考生所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并执行所在省统一投档原则形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择优录取;没有在招生录取文件中说明艺术类投档综合分计算规则的省份统一按照辽宁省的计算规则执行:文化课成绩/2+专业课成绩。各省份如果有新的规定,按照各省规定执行。
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成绩优异者优先录取。分配专业志愿时无分数级差。
3.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因享受省招考委加分政策投档进入我院的考生,我院按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部
联系电话:0411-88859799
传 真:0411-84795744
邮 箱:dmuzszs@163.com
学院网址:www.dmuzs.edu.cn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