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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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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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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069 收藏

新疆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师范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 办学地点:学校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昆仑校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和文光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

第四条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学制4年。

第五条 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新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承担学校招生工作的建议、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职责;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教务处协助招生办公室按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方面,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录取批次方面,学校2024年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批次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文化课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还需参考专业考试),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在本科公共外语教学中,仅开设大学英语和大学日语课程。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与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及其他录取要求:

1.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区、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区、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批次若无同分排序细则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2.特殊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1)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所在省(区、市)组织相应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的,考生还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合格。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的投档原则。

2)艺术类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书法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分数优先。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3)体育类专业(包括体育教育、冰雪运动)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分数优先。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体育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4)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如最终录取排序分数(艺术类综合分/体育类专业分)相同,排序规则为: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执行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及体育总局有关政策执行。

4.小学教育专业按照大类招生,文理兼招,新生入校后进行分班考试,按照小学教育(文科方向)、小学教育(理科方向)两个专业方向分班培养。

5.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招生录取。

6.单科成绩要求: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报考物理学和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7.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8.宗教学专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为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其他省份招生计划为统招计划。

9.地方优师专项计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10.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进行专业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考生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2014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特殊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规定,以及新疆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方面,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现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艺术类专业6000/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学年;外语类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3800/学年;体育类专业3300/学年(其中,运动训练专业4500/学年);文史类专业3100/学年。

小学教育专业按大类招生,第一学年学费标准为3500/学年;按专业方向分班后,自第二学年起,小学教育(文科方向)按照文史类专业、小学教育(理科方向)按照理工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为今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审核批准后公示结果为准。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学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二十条 宗教学专业定向培养计划学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二十一条 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学费和住宿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师范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新疆师范大学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991-43325964112266

招生传真:0991-4312920

监督电话:0991-41135024112037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830054

学校网址:https://www.xjnu.edu.cn/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xjn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上级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