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有关规定,按照“阳光招生工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码:14088 浙江省学校招生代码:008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邮编:325006)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八条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温州市区景山公园南侧,毗邻汇昌河,占地面积639亩,现有农业与生物技术系、园林系、动物科学系、经贸管理系、信息技术系、公共教学部、成教学院等五系一部一院,开设涵盖农林牧渔、轻纺食品、财经、电子信息、制造等五大类24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则和实施细则,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15年共有24个招生专业,分别是:设施农业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畜牧兽医、宠物医学、宠物护理与美容、商品花卉、园艺技术、园林技术、水利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低压电器制造及应用、电子商务、会计、国际商务、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管理、金融管理与实务。
第十三条 学校2015年面向浙江、福建、安徽、江西、贵州、河南、广西、山西等8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数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三位一体招生如计划有余额,则转入浙江省相应生源的高职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国际商务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80分(浙江省外生源除外),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即按投档总分排序,由高到低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若同一轮投档中出现同分情况,则再按考生成绩名次号顺序依次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如政府对当年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1、学费:6000--7200元/学年·人。其中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商品花卉、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住宿费:1200元/学年·人。
3、代办费(教材等):600元(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热线:0577-88412441
学院招生网:http://zs.wzvcst.edu.cn
咨询QQ:800081290
QQ群号:252447524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