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农林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

官方网址: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2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17 收藏

  为全面、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一条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3282)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独立学院。目前学院有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医学等五个学科门类,设有生物科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信息与计算科学、油气储运工程、护理学、物流管理、行政管理、英语、汉语言文学等25个本科专业。

  第二条 学院下辖海洋科学系、渔业与海运系、船舶与建筑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石油化工系、数理与信息系、食品与药学系、经济管理系、公共管理系、外语系、中文系等11个系,有专职专任教师26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历的各占30%以上,目前有全日制在校学生5800余名,学院占地面积328亩,校舍建筑面积12万多平方米,各类藏书46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000余万元。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座落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109号。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学院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六条 专业确定方法: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确定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数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即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3~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少于计划数时,对于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采用“专业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

  第七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不特别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录取英语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95分(含)以上。

  第九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以各省招办(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办(教育考试院)及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办(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局审批后,我院各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为:14500元/生·学年。

  第十一条 学院现设有王成海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奖、单项奖、优秀毕业生奖,获奖面为40%,目前年度最高奖学金额度为3500元。

  第十二条 学校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成绩优秀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最高资助金额达8000元,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及我院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学习至第四学期末,符合条件者可参与学院组织的由我院转入浙江海洋学院学习的选拔;选拔比例不超过我院该年级在学学生总数的2%;经选拔转入公办本科学习的学生享受浙江海洋学院公办本科生待遇,执行同级公办本科生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按培养成本收费,发独立学院文凭,请考生慎重选择。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学院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院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109号;邮编:316000

  2.招生热线:0580-2550022、2554806、8180821(传真)

  3.学院网址:http://dk. zjou.edu.cn;E-mail:zsb@zjou.edu.cn

  4. 招生信息网:http://zs.zjo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