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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招•政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5-3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9121 收藏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县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精神,201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坚持稳中求进,强化规范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优化考试招生服务,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安全、公正和有序实施。

一是强化考试安全责任落实

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州、县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健全高考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及舆情的预判研判,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等行为。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用得上、用得好,把好考场入口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替考。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新特点,对涉考工作人员进行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遵纪守法意识。面向广大考生及家长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涉考条款,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和警示教育,健全诚信制度,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考试招生规范管理

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6号),做好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201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保持政策稳定。取消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省统测;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申报时,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城乡区域划分代码,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确定考生户籍是否在农村区域;免费医学生计划招收具备地方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以降分征集志愿完成计划;调整高职院校与本科联办计划录取批次安排,从提前批高职高专调整到高职高专同批次录取。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配合高校及时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违纪的考生、中学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审核。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确保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考试招生信息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压实信息安全责任。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各地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进一步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四是提高考试招生服务水平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加分优录考生、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信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做好考试招生服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安排专班专人负责考试招生服务工作,全程为考生和家长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市、州、县招办和中学要安排场地和人员对考生填报志愿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操作指导。各市、州招办应集中公示辖区内两次集中填报志愿的地点、责任人、指导老师、联系电话等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考试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让考生满意、社会满意。

做好考试招生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规范新闻报道,不得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加强舆情监控,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

附件:湖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