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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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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农林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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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zjou.edu.cn/ http://zs.zjou.edu.cn

浙江海洋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66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20年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浙江考生均适用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 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是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省市共建重点高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以海洋为特色,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学校主校区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0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海洋大学相应学位类别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有关工作,其下设办公室、考务组(含专家委员会)、监察组和保障组,负责实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日常事务;考务组(含专家委员会)挂靠教务处;监察组挂靠监察室;保障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宣传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团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组成。

第四章 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计划2020年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130人,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及选考科目范围如下表所示: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选考科目范围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15

物理

物理学(师范)

10

物理

汉语言文学(师范)

10

不限

历史学(师范)

15

历史或地理

小学教育(师范)

35

不限

英语(师范)

15

不限

船舶与海洋工程

10

物理

水产养殖学

10

物理或化学或生物

食品科学与工程

10

物理或化学或生物

注:每位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个专业,专业之间均不予兼报。

第五章 报考条件与办法

第十条 已经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各科目合格(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等10门),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的考生。

在此基础上,考生还须满足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少于3A,或A等加B不少于5个,并符合我校2020年在浙招生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注:1.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考成绩。针对“技术”科目,对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学考成绩的情况,取其中较高的学考成绩作为“技术”学考成绩计入;对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的,亦取其中最高的学考成绩计入。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为准,考生须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考生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报考,要求如下:

(一)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出申请。每位考生限报1个专业。

(二)网上报名时间:2020519日—202061日下午1600。考生登录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zjou.edu.cn),点击“三位一体招生”,进入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仅限电脑登录),根据报名系统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手续,确认无误后,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下载并打印该申请表。

(三)申请材料上传:

2020519日—202062日下午1600。考生登录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对未上传申请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处理。上传的申请材料有:

1.《浙江海洋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所在高中学校公章或教务处公章,且考生本人签名)(必传项);

2.身份证有头像面(必传项);

3.符合本文“第十三条”所列的5大类奖项或赛事的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限传3项,须和报名表填写的奖项或赛事一致,如无则不用上传)。

第十二条 主要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0519日—202061日下午1600

(二)申请材料上传时间:2020519日—202062日下午1600

(三)书面评审时间:202065日—2020616日;

(四)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2020617日—2020623日;

(五)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网上自主打印准考证):2020711日—2020712日;

(六)综合素质测试时间: 2020714日;

(七)入围名单公示: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

注:有关综合素质测试安排将提前在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公布。

 

第六章 资格审查、书面评审及缴费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和书面评审:

202065日—2020616日,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书面评审成绩[书面评审成绩为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成绩折算标准(下同):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4分,D等、E等不计分]从高分到低分分专业确定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原则上不超过分专业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考生一并入围。如相应专业报名人数不足招生专业计划数的4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一)在满足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对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在4A及以上或A等加B等于10个的考生,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

(二)在满足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对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一定特长(仅限本条所列的5大类奖项或赛事)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认定,按照不超过分专业计划数2倍的比例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若分专业认定的特长生人数超过专业计划数的2倍,则根据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专业确定名单(最后一名同分考生一并入围)。特长生须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之一: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浙江赛区竞赛(省级联赛)三等奖及以上(不含省级竞赛A组、B组选拔赛获奖或预赛获奖);或高中阶段在全国大中学生海洋知识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浙江省海洋知识创新竞赛(原浙江省大中学生海洋知识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高中阶段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高中阶段在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中获优胜奖及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

4.艺术特长类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音乐舞蹈类(声乐、器乐、舞蹈)和美术类(书法、绘画、摄影、设计)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

5.体育特长类(限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跆拳道):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或中学阶段在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个人项目前6名(集体项目为前3名)或二等奖及以上;或中学阶段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获个人项目前8名(集体项目为前6名)或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四条 考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缴费:

(一)收费标准: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需缴纳报考费后才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收费标准为140/人,需要缴费发票的请在报名系统注明,报到现场发放,若未注明,则不提供发票。

(二)缴费时间:2020617日—2020623日。

(三)缴费方式:考生通过浙江公共支付系统进行自主缴费,缴费途径包括: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网上缴费系统或支付宝(公共支付),具体操作方法通过“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另行公告。

(四)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不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总体安排如下:

(一)测试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0714日。

2.地点:浙江海洋大学新城校区公共教学楼(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

(二)测试方式及内容

1.师范类专业:采用分专业结构化面试,测试内容为仪态仪表、口头表达、书写展示等。

2.非师范类专业:采用笔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

(三)成绩评定:成绩满分为100分。

(四)成绩查询与入围名单公示:我校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专业确定入围名单,最终入围考生名单不超过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的5倍。若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相同时,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高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A等”个数多少排序;若仍相同,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A等加B等”合计个数多少排序。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考生通过我校招生网查询成绩和入围公示名单。入围名单在招生网公示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注:有关综合素质测试安排将提前通过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八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三位一体志愿;学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进行三位一体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志愿填报: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将“浙江海洋大学”填为第一院校志愿,否则无效。填报专业志愿时,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考生入围专业一致。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与办法:学校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不得低于第二段分数线。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计划数的110%(小数点进位处理),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小数点舍去处理),未完成计划转入普通高考统招。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或学业水平测试“A个数、“A等加B等” 合计个数多少)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折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A等”个数、学业水平测试“A等加B等”合计个数。

综合成绩换算公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2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标准: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4分,D等、E等不计分。

第二十条 学校“三位一体”招生专业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报考英语(师范)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按总分150分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其中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第九章 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东海奖学金、王成海奖学金、杨曼奖学金、昱雲奖学金、海燕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10余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十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公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考务安排、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录取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zjo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ou.edu.cn 招生微信号:zhdzsb

招生咨询电话:05802550022 招生监督电话:0580-2627855,电子邮箱:jw@zjou.edu.cn

第二十九 学校严格执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并落实本次招生考试的疫情防控方案;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招生考试工作出现特殊状况,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招生考试安排进行调整。

三十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海洋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