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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91-7842275,0991-8663108,0991-8663107

官方网址:http://www.xjust.edu.cn/ http://www.xjust.edu.cn/zsjy/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64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2.学校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360号。

  3.邮政编码:841000。

  4.办学类型、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财经类独立院校,学院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法、文学等学科。

  5.院校代码: 13561。

  6.上级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历待遇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设立由学院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构成为: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相关招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教师、学生代表,另学院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录取现场,并对考生及家长设立开放日,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由院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坚持标准,严把招生入口关,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独立学院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志愿,并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独立学院批次录取分数线。录取考生志愿优先,各志愿无分数差。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浙江省生源报考本院,按该省2018年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方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跨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调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招生公示栏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执行如下:

  学费: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学、税收学4个专业13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5个专业12000元/学年;法学、新闻学2个专业学费11000元/学年。

  住宿费:带空调、卫生间的六人间1200元/学年;带空调不带卫生间的六人间10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院除执行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社会团体、个人资助等政策外,还设立学院奖学金及评优奖励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4.学院设一、二等奖学金;

  5.高校国家助学金;

  6.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7.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助学”资金;

  8.评优(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二条 考生直接在高考志愿本科院校相应批次明确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专业”,并注明准确的联系方式(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学院在录取期间如有问题便于与考生及家长联系。

  第二十三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民考汉考生插入汉语班学习;民语言考生预科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院2018年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本院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37号

  邮 编:830026

  联系电话:0991-7842275

  传 真:0991-7842275

  咨询电话:0996-8663107、866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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