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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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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816-6285106,0816-6285111,0816-6285222

官方网址:https://www.ccswust.edu.cn/ https://zs.ccswust.edu.cn/

绵阳城市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881 收藏

一、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

绵阳城市学院(原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是由教育部2006年批准设立,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的高等学校。国标代码:14045,在四川省招生代码:5713。

二、校  址:

安州校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滨江西路北段11号

游仙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三、招生批次:普通本科、专科

四、学制:本科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制,其它本科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制,专科专业学制均为三年制。

五、招生计划: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本、专科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人数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六、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新高考的省份录取相关原则从其规定。

2.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当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后续志愿。

3.招生专业及计划:我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编制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

4.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后,录取时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和调剂,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录取满额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5.加分政策: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6.应往届与男女比例: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7.艺术类产品设计专业、艺术设计学录取原则:在文化考试、专业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8.休闲体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和专业高考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分由高到低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9.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非英语类专业考生进校后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基于此,在同等条件下录取时优先考虑英语语种的考生。

10.考生填报志愿后,是否具有投档资格,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实施规定为准,我校所述各专业录取原则仅针对进档考生。

11.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产品设计专业、艺术设计学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七、收费标准:

1.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2.学生住宿费、书本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甲肝疫苗费、各种保险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入学报到时按国家规定和四川省发改委审批的标准交纳。

八、学生奖励与资助:

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学校奖学金(最高2000元)、学校助学金(1000元)、社会奖学金(最高2000元)以及勤工助学岗位等。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可在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8000元。

九、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我院将在招生网(http://cc.swust.edu.cn/zs/zs.ccswust.edu.cn)上公布录取结果。

十、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绵阳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邮政编码:621000

电  话:0816-8335587、0816-6285106、6285111、6285222、6285278

传  真:0816-6285123

网  址:http://cc.swust.edu.cn/ zs.ccswust.edu.cn

学院微信公众号:mycc-hi

十一、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