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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任务的通知

时间: 2022-04-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055 收藏

鲁教高字〔2022〕2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2022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

(一)“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高职院校50所,共计91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28所,招生规模4730人。

(二)“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非师范类试点中职学校27所,共计36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14所,招生规模1450人;师范类“3+4”试点中职学校5所,共计6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4所,招生规模570人。

二、招生范围和报名资格

“3+2”贯通培养高职阶段招生范围为参加山东省2022年夏季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我省普通类一段线下50分的考生。

“3+4”贯通培养中职阶段招生范围为各设区的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注册地为所在市,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位次排名在所在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前55%,非考试科目的考查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的按各科总分排名计算,以等级呈现或以“分数+等级”呈现的参照前55%的比例由各市确定报名资格。招生过程中生源不足市要及时报告我厅,由我厅调整到生源充足的市安排招生。

三、录取

“3+2”贯通培养考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在普通类常规批填报志愿,由高职院校根据高考录取规则录取并办理录取手续。

“3+4”贯通培养考生录取工作由各市教育(教体)局统一领导,由各设区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各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统一录取工作平台组织实施。“3+4”贯通培养的招生录取工作需在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在公布的计划内,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是我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技术型、工程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探索。各职业院校要坚持文化与技能并重,确保培养质量;各本科高校要更新观念,积极介入、主动作为,全过程、全方位融入贯通培养各阶段。各试点院校不得擅自停止合作,确需调整的,应报我厅研究同意。

(二)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专业名称和更换合作学校的专业点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20号)要求,坚持一体化设计理念,共同研究制定充分体现贯通性和应用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送我厅高教处、职教处。其他院校要继续强化交流协作、共同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多途径宣传好贯通培养政策。各市教育(教体)局、各试点院校要通过微信、微博、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及致中学生的一封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特别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对贯通培养政策进行准确、全面宣传和解读,让考生、家长充分了解、熟悉政策,不得使用“直升本科”等词句表述,避免误解误读。学生入学后,要以明白纸形式将贯通培养政策传达到每一名学生。

(四)严肃贯通培养考试招生纪律。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和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大贯通培养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和结果等公开力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突破计划,不得在招生或培养阶段擅自许诺转段比例。一旦发现相关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我厅将通盘考虑试点本科高校转段计划安排,结合贯通培养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我厅将开展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质量检查评估,培养质量与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对办学质量高、合作成效好的专业点给予激励。对办学质量低、合作成效差的专业点予以通报。健全有增有减、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转段考试通过率低于60%的专业点,暂停1年招生资格,整改后经检查评估培养质量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承担试点任务;连续2年转段考试通过率低于80%的专业点,不再承担试点任务。

 

附件:2022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