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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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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0-39352027,020-39353293

官方网址:http://www.gdpu.edu.cn/ http://zsb.gdpu.edu.cn

广东药科大学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924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13号,邮编:52845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办学历史:广东药科大学是华南地区最早开办现代药学教育,最早设置药学、预防医学本科专业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是全国三所药科大学之一,广东省培养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和新药研发、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药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外的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分数优先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以英语、日语为主。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鉴于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医学类、食品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广州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中山校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学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已建立以“奖、贷、助、勤、补”和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学助学措施。

  一、评定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

  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5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3000元/人。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

  1、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计算机)、生物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决赛一等奖;

  2、广东省理科高考排名10000名以内。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

  1、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计算机)、生物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二、三等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

  2、广东省理科高考排名20000名以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三等奖学金。

  1、广东省内:高考成绩达到当年广东省一本线以上的广东考生。

  2、广东省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市、自治区)(不含广东省)高考分数达到生源地一本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中排名第一。

  同时符合两项奖项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奖学金奖项进行评奖。

  (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从500元/人~1500元/人。

  (四).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近20种,奖助学金从1000元/人~5000元/人。

  二、其他助学措施:

  1. 在新生入学期间开设“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2. 帮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在校期间(正常学制内)国家给予全额贴息。

  3.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报酬。

  4.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可申请临时伙食补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传 真:020-39353293

  电子邮箱:gd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或http://www.gdpu.cn

  招生网址:http://dep.gdpu.edu.cn/zsb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广东药科大学纪委、监察处

  联 系 人: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52093

  传 真:020-39352093

  电子邮箱:gyjw@gdp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于2016年3月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药科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委托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