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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时间: 2020-07-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07 收藏

为了切实做到关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政策的办法》(黔价费[2006]5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学费对象

具有贵州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读,且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另家庭受严重自然灾害、遭遇突发变故的、未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在校学生也可作为减免对象。

二、资金来源

每学年学校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专项经费。

三、组织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初修课程考试(含考查,不含辅、选修课)不合格科目数小于或等于两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7.为体现资助的公平原则,使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为没有获得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大额(2000元及以上)资助者;

8.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对象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五、减免等级及标准

1.减免等级:

学费减免原则上分三个等级,即减免100%、减免50%、减免30%。各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在总减免金额内核定学生实际减免金额,学生所缴纳学费总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学费总额为5000元计算。

2.同等条件下,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给予减免。减免标准:

(1)减免100%:优先享受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及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2)减免50%:优先享受对象为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家庭遇到意外或自然灾害而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

(3)减免30%:优先享受对象为符合减免条件,兄弟姐妹多且有上学或在义务阶段学习的,其家庭无力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

3.减免数额

按各学院非毕业班学生人数比例核算该学院减免总金额。具体金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各学院在校学生总数进行数额分配。

六、减免时限

减免学费期限为一学年,期满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重新评定。

七、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并公示→学校审核公示

八、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不属于减免对象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的;

3.上一学年未交清学费者;

4.未经学校批准,在外租房者;

5.日常生活中铺张浪费者;

九、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纪律处分及通报批评者;

3.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4.弄虚作假者;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3次及以上者;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

1.各学院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贫困生认定来进行评定。具体工作按每年相关通知执行。

2.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3.经查实申请学生中有弄虚作假者,除必须全部补交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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