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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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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农林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7-63393888,0377-63393999

官方网址:http://www.nyca.edu.cn/ http://www.nyca.edu.cn/zsw/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简章

时间: 2017-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34 收藏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为了保证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南段
第十条 办学理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设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名与录

、报名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单独招生的考生,即日起可登陆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进入单独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填报。报名网址:http:/www.nyac.cn 报名截止日期20174518:00

第十五条 填报志愿时间为20173229时至2718时。考生请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进行网上报考。

二、考试及录取

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下,学院自主命题,对考生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进行测评。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中职毕业生进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六条 文化基础

中职和社会考生均需参加,采用同一试卷。普通高中毕业生,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的三分之一折算。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德育综合(含时事政治)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大综合。

2.考试方式:150分钟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300分。

第十七条 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通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参加,主要考核学生知识面、语言组织、反应能力、思维能力、心理素质、职业倾向等职业素质。

1.考试方式:120分钟闭卷笔试。

2.试卷分值:200分。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测试(分专业)

中职考生参加,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面、实践技能、职业素质等职业能力。

1.考试方式:90分钟笔试+30分钟实际操作。

2.分值:总分200分,其中笔试150分,实际操作50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试实际操作:

1.获得过与所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

2. 获得过与所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市级二等及以上或省级三等及以上的技能竞赛成绩。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河南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3300/.学年,理工科类专业3600/.学年;艺术类5000/.学年;软件类8000/.学年;住宿费:标准八人间600/.学年;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努力,积极进步,学院设立了多种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多种单项奖学金,鼓励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以上各种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按时发放。对经济困难学生有资助措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通过相关考试可以拿到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及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和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南段
网址:http://www.nyac.cn E-mailnyaczsk@126.com
咨询电话:037763393888 63393999 传真:037763393999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