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由黑龙江省政府主办,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校址设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配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我校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不超过120%。
3、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动态排名定位的办法填报志愿,为配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录取模式改革,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采用专业志愿清方式。
4、对于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要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和档案材料进行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5、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6、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计算机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置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
7、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第八条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方式。
第九条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到我校的招生网站上查询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第四章学费标准
第十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五章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学校设有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黑龙江省贫困学生助学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等;一些企业和社会团体在我校也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采取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对特困生进行资助。
第七章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163319
招生咨询电话:0459-6819043/044(人工咨询)
纪检监督电话:0459-6819052
学校网址:http://www.hla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www.hlau.cn/un/buchu/zhaosheng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byndzsb@163.com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