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遵义医科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51-28609366,0851-28204408

官方网址:http://www.zmu.edu.cn/ https://zyzb.zmu.edu.cn/

遵义医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4-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86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遵义医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遵义医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6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大连路校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201号

邮政编码:563003

新蒲校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学府西路6号

邮政编码:563000

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

邮政编码:519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在遵义医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下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长喻田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专升本”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省高职(专科)院校招收2016年应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 我校2016年“专升本”分专业计划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专升本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专升本”录取按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加计入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专业报考建议及要求:

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根据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

法医学专业:该专业不能报考执业医师。要求裸眼矫正度数小于400度。建议男生身高170cm以上(含170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鉴于该专业就业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该专业不能报考执业医师。要求身体无残疾。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含155cm)。(根据口腔治疗器械操作要求)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贷、勤、减、免、补”学生资助体系,新生进校时开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遵义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遵义医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查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201号

邮政编码:563003

区 号:0851

联系电话:28609366

传 真:28204408

咨询电话:28204791、28205801

监督电话:28643388(兼传真)、28609366

电子邮箱:zyyxyzsbg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mc.edu.cn/

http://www.zmc.gz.cn/

招办网址:http://www1.zmc.edu.cn/zzjg/Stu-job/index04.asp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遵义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