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外交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其他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68354353,010-89146832

官方网址:http://www.cfau.edu.cn/ http://zs.cfau.edu.cn

外交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简章

时间: 2021-06-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214 收藏
外交学院2021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相关文件,为规范我校全国联招工作,保证我校全国联招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第三条 外交学院是国家公办、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和教育部两部共建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外交学院成功跻身全国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第四条 学校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现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南三街5号院。第五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第六条 学校设立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依据本科招生委员会章程及有关政策规定,审议我校本科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等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第七条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第八条 按照全国联招相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九条 我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办学条件,2021年面向参加全国联招考试的华侨港澳台考生招收4人,招生专业及计划如下:第十条 外交学院在全国联招录取中属于本科批次院校。我校按照教育部和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批准的招生计划,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全国联招考试成绩公布后,我校在全国联招本科普通类文科和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十一条 全国联招施行平行志愿,我校在全国联招的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第十二条 考生在全国联招考试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中文成绩高、数学成绩高的考生。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总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第十六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其他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当年度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招生网址:zs.cfau.edu.cn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89146832第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则第二十条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简章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数相近院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