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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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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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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s://www.gdcvi.edu.cn/ https://zb.gdcvi.edu.cn/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607 收藏

粤建院〔20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74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638号

邮政编码:5104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委办公室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广东省所属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我院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院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考核被录取的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学习两年后,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普通高考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以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排位先后择优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百分制综合分,百分制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术科统考成绩/术科总分)×60,其中文化总分为750,术科总分为300。按百分制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在考生百分制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术科统考成绩进行专业分档。在考生百分制综合分和术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中的相关单科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环境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建筑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建筑动画与模型制作、家具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建筑室内设计、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因就业时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要求,请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学费:1.商务英语、应用韩语、物流管理、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文科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250元;2.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产品艺术设计、家具艺术设计美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0000元;3.其他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6410元。

住宿费:校本部980元/年,夏茅校区1500元/年,清远校区暂定1500元/年(最后以政府批准价执行)。

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政府最后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奖助学金设置情况说明:1.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2.学院对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设立新生奖励;3.提供勤工俭学岗位;4.优秀特困学生奖励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的部门:学院纪委办

监督电话:020-36409223

电子邮箱:jwb@gdcvi.net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6409106

传真:020-36409106

电子邮箱:zhaoban@gdcvi.net

学校网址:http://www.gdcvi.net

招生网址:http://zb.gdcvi.net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1月1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