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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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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53681761

官方网址:http://www.hl.sgcc.com.cn/hdy/ http://www.hl.sgcc.com.cn/html/hdy/col871/column_871_1.html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8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906。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院概况: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电力类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隶属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学院1958年建校,开设发电运行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热工自动化技术、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城市热能应用技术、风力发电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供用电技术、输配电工程技术、光伏工程技术等专业。

第九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5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院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十六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优先,依照分数”的原则进行确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院将予以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对于高考改革试点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录取省份的考生,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同样根据“专业志愿优先,依照分数”的原则进行确定录取,专业调剂按当地新高考方案实施。

对于高考改革试点采用“专业(类) +院校”模式录取省份的考生,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该模式规则安排专业。

学院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对于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本校所设专业更适合男生学习和就业,但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课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开展助学贷款等制度,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章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第二十四条   电话:0451-53681762    0451-53681763

18546026350      18546026351      18546026352 

网址:http://www.hdy.hl.sgcc.com.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