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景德镇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98-8336008,0798-8334044

官方网址:http://www.jdzu.edu.cn http://zsw.jdzu.edu.cn/

景德镇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5-2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82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开展招生相关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景德镇学院   教育部国标代码10894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

(三)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四)办学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

(五)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工处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制定招生计划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并根据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招生计划的公布。各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所有计划均向社会公布,学校不作预留。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经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我校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依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省普通类专业录取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执行所在省(市、区)划定的专业、文化分数线。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的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投档录取规则,进档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总分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文化总分依然相同,则按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发布的投档规则录取,学校不再另行出台规则。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数在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各项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落实国家奖助贷政策。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设立了国家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设立了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贷款等资助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及地址

1、招生就业处电话:079883360088334044(传真)、72100967210098

2、学校网址:http://www.jdzu.edu.cn

3、手机微网:http://msite.eol.cn/1562/index.shtml

4、微信公众号:jyzs6008(景院招生就业)

6、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红塔路3

7、邮政编码333000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景德镇学院招生就业处。